实录: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该如何解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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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fe.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18:17 新浪生活 | |
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华做客新浪聊天室,与网友们探讨了有关出了医疗事故该由谁买单、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等相关问题。以下为聊天实录:
主持人:在我们今天所说的医疗纠纷,可能大多数我们考虑的是医疗事故,相当一部分其实在医疗上还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不仅仅限于医疗事故,那么还有哪些呢? 陈志华:实际上这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而且是经常引起议论的问题。2002年9月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生效以后,对于《条例》的规定有一些争议。假如你存在医疗过失并且造成患者相应的损害后果的话同样也承担民事责任,鉴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03年1月6号,就《条例》发出一个通知,这个通知不属于正式的司法解释,它仅仅是个通知,但是它在司法审判当中起到了一个司法解释的作用。这个通知主要的内容就是将医疗纠纷案件分为了两类,一类我们称之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另外一类是非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明确适用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包括鉴定程序是委托医学会鉴定,对于非医疗事故纠纷案件,这个通知明确指出来是适用民法通则,具体到鉴定就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主持人:看看到底需要哪方面的鉴定。 陈志华:医疗纠纷的特点,法官自己很难做出判断,你要说手术做的对还是不对,往往需要借助专业人士的帮助。 主持人:我能够想到的和医疗有关,但又很难说到底属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案例是,我经常看到在电视上说,今天在某家医院发现医院里有个门诊不属于这个医院,结果发现是违法行医,在这种状况下患者受到了伤害,出现了医疗事故,这个时候患者是应该起诉谁呢?两家一块? 陈志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所谓的门诊是位于医疗机构的院内,同时出具的发票、开具的处方是用这个医院的…… 主持人:很多这种状况。 陈志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或者出现了医疗差错或者医疗过失的话,给患者造成损害,赔偿责任是由医疗机构承担。 主持人:而对于非法行医者恐怕还会有刑事责任? 陈志华:如果是最后经卫生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属于非法行医,比如说非法出租科室,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要对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还有可能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具体的非法行医者,如果给患者造成了死亡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话,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主持人:我刚才听您说了一个词,“医疗过失”,过失听起来比事故弱一些的,是不是在医疗事故下涵盖着很多不同的门类,比如医疗事故分为医疗过失之类的。 陈志华:实际上这里边医疗过失、医疗过错有时候名词用的比较混乱,我们有个简单的区别办法。 主持人:分不分程度? 陈志华:我个人认为没有什么程度之分,我们可以用一个最简单的办法,无论是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等等,都属于一种侵权行为。我们谈这些,无论存在过失还是其他等等,我们最终的目的是判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没有必要区分那些,只要你这个有过错的行为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后果,我就有权利要求赔偿。 主持人:随着老百姓对自我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也是越来越高,最近一段时间,我觉得可能在医疗纠纷当中,还有一些可能完全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范畴,可能都没有对你造成什么伤害,但是提出了医院需要给我保有一些隐私权,是不是也有这样的情况出现呢? 陈志华:是这样的,有些医疗机构为了做宣传,没有经过患者的同意,把患者的资料公之于众。 主持人:某某某,患×××病,结果被我治好了,可能这种事情如果患者不知道而用于从事商业或者是公之于众都是不可以的。 陈志华:对,是这样的,没有经过你的许可就公布资料侵犯了对方的隐私权,同时这种行为往往是伴随着使用了患者的照片,实际上还侵害的肖像权。 主持人:是不是不仅仅从事商业活动,只要医院将我的资料公布的话都有可能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 陈志华:对。 主持人:也就是说医院有一些对患者病例和相关的问题进行绝对的保密才对? 陈志华:对,实际上患者到医院就诊的时候,提供了大量的个人隐私,比如说他的既往史、家族史,女性的生育史,这些都是高度隐私,都会在病例中有所体现,如果保管不善,病例外流或者被他人看到从而导致患者的隐私被泄露出去,作为患者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主持人:在隐私权方面我们提出的赔偿属于精神赔偿的范畴吗? 陈志华:主要是以精神赔偿的形式,当然造成了影响,可以登报道歉、登报声明。 主持人:像这种情况,我能想到的可以私了,可以对簿公堂,当然有没有像您说的调解的机构呢? 陈志华:实际上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私了实际上是双方解决,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我们可以称之为广义上的调解机构。人民法院诉讼是由法官裁判,实际上我们目前一些社会现象暴露出来的比如说“医闹”的问题,前一段时间出现的…… 主持人:好像您7月13日曾经到我们新浪网跟大家谈过“医闹”的问题,是指一些人到医院闹,用不法的手段得到赔偿。 陈志华:对,实际上凸现出了医疗机制解决纠纷的问题,有没有调解机构?我们都在做相关的努力,比如说我知道在天津、南京成立了公司制的、专门为医患双方提供医疗咨询服务机构。当然,这些是盈利性的。 主持人:确实解决了很多问题。 陈志华:只要能够对医患纠纷能起到作用我们就不能指责什么,我们另外还知道,2005年1月1日北京市卫生法研究会成立了医疗纠纷调解中心。 主持人:我觉得这个得好好跟北京的观众说一下到底在哪,一旦发生这个事情是不是可以找他们? 陈志华:不过据说服务对象主要是在保险公司投保的机构。 主持人:是保险公司赠送的一种附加品? 陈志华:据调解中心的人介绍,实际上他们是相对独立的,在医患双方发生纠纷之后,把这个事情报道过调解中心,由调解中心出面居中进行调解。中心最大的特色是背对背,我不告诉你们双方,我找第三方的专家对他进行评判,根据评判的结果进行调解。 主持人:据您所知这种机构的调解成功率高吗? 陈志华:据媒体的报道,应该是效果不错,解决了不少医患矛盾。 主持人:谢谢您,由于时间的缘故,我们今天的网上答疑进行得差不多了,最主要的我们了解了以下几点:医疗事故发生的时候,我们应该怎么做?有三种途径:私了、调解或者是打官司,在这三种途径下我们注意保存证据。但是要告诉大家的是,看病去医院毕竟要相信医生,在这种前提下我们只要进行适当的留意,尽可能地不要出现这方面的问题,我们还是希望大家能够健健康康的生活,平平安安的过日子。 主持人:今天的网上直播到这里就要结束了。《为您服务》节目下周还会继续对一些法律问题进行网上答疑。欢迎您在每周一到周五18:00准时收看我们播出的节目,在节目当中,我们会具体回答一些法律问题,希望您关注。谢谢大家的关注,谢谢陈律师,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