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途遭遇纠纷咋维权(2)

http://bj.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11:42  中国青年报

  王雷举例,2007年3月底,9名来自宁波的游客在三亚旅游时,因对旅行社的不合理安排而在一景区耽误了4个小时,个别游客出现中暑病情,事后游客向旅行社索赔200元和一箱水果。旅行社也认可索赔要求,但称现金不足希望第二天返回海口机场时赔付。9名游客怀疑旅行社诚意拒绝前往机场,开始罢餐抗议,并提出更为苛刻的赔偿要求:退还全部团款,并负责他们的吃住行以及返程机票,还要每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3000元,书面道歉,保留回去后进一步投诉的权利。

  “这样的

维权有些过度了,不仅超出合同的约定,旅行社也难以答应,事后在旅游部门的协调下,旅行社才同意赔偿每名游客500元。”

  王雷认为,9名宁波游客过度维权不是个案,而是带有一定普遍性。游客过度维权主要表现在把旅途中所有出现的问题全部归结到旅行社身上并索赔,如旅途中完全由于自身原因不慎跌倒,隐瞒自己患有严重心血管疾病而在旅途中突然患病等,事后都向旅行社提出索赔。另外则是出现一些并不违反合同但使游客不满的事情后,罢游或提出过分要求等。比较常见的有车、船、飞机晚点,酒店没位、餐饮不合胃口等,有些是旅行社与交通部门、酒店、饭店协调上出了问题,按照合同,旅行社要给游客差价赔偿,但不会影响继续旅游,而有些游客却提出不住店、要求返程并加倍赔偿等,就属于过度维权。

  如何才是适度维权?王雷建议,第一,当出现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二,不要把单方过错发展为混合过错。双方都应向履约目标的实现而努力,而不是去扩大损失。

  原则三:高效

  海口市旅行社协会一名负责人在谈到游客维权时提出,高效维权也是处理旅途纠纷时很重要的原则。

  据介绍,2005年年底,来自上海的两名游客在三亚亚龙湾旅游时,参加一酒店经营的摩托艇项目,由于驾驶的摩托艇出了事故,两人被扣艇下,并被海蛰严重蜇伤。在送往

医院救治的过程中,酒店方推脱责任,拒绝承担任何医疗费用,且将事发后的时间累计入游客消费时间进行计费,拒绝退还剩余押金。两名游客向三亚旅游质监所投诉,在等待多日无果的情况下返回上海,委托当地朋友向海南省旅游稽查总队继续提出投诉。海南省旅游稽查总队在立案后,却由于权限再次将案件递转三亚有关部门。案件至今没有结果,两名散客仍未获得相应的赔偿。

  海口市旅游协会的这名负责人针对上述事件分析认为,出现纠纷后,一般游客并没有过多时间等待处理结果。然而,在当前情况下,一场旅游纠纷的处理往往并非旅游部门一家就能很快解决,很可能需要工商、交通、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这不仅要求游客要弄清自己的纠纷应该由哪个部门处理,也要求旅游所在地政府完善旅游服务环境,建立一套快捷高效的处理机制,尽量缩短各部门协调处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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