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生活
 新浪首页 > 新浪生活 > 正文

景点内非正常死亡旅游公司应负民事责任

http://life.sina.com.cn 2001年04月26日10:41 中国经济时报

  我的信是代表两名死于非命的大学生家庭写的。我们心爱的女儿、十八岁的许锐,一名刚步入大学校门才数月的大学生死于非命已时逾两载!远在万里之道的山东胶南市还有一个失去二十岁的儿子(贾伟)的家庭与我们一样,忍受着痛苦折磨。

  1999年1月29日,西安科技学院18岁的许锐、20岁的贾伟乘车前往华山旅游。到达华山后,许锐、贾伟支付了60元的门票费,进入华山旅游区登山旅游。10月30日下午,许锐、贾 伟在下山返校途径华山石门景点时被歹徒抢劫杀害。30日下午6点40左右,一名清洁工及其弟发现了石门景点大路上有血迹,随即向旅游公司保安人员报告,并要求去看现场。但保安科长以天黑了,明天再说推拖。直到第二天10点才报案。事发后,我们两个失去孩子的家庭,要求陕西旅游集团华山旅游发展总公司(下称华山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多方奔走,陕西省主要领导也作过批示,但问题久拖不决。无奈之下,我们于2000年9月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华山公司承担责任,但至今未果,来信问华山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华山公司称两名大学生的死亡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观点是否正确?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读者许才

  许才读者:

  首先《中国经济时报》及《律师信箱》栏目,对你们两个家庭所遭遇到的不幸深表同情。根据来信,我谈以下观点供你们参考。

  可以肯定指出的是:华山公司对两名大学生在其旅游景点内的非正常死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本案中,对两名大学生在华山公司服务经营处所范围内被害,两名大学生与华山公司确立了合同法律关系即:两名大学生与华山公司确立了合同法律关系之法律事实;支付门票款事实,证明他们已履行作为旅游者的合同一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当然还有确保旅游过程中遵守华山公司制订的合法的规范及不损害华山公司的利益)。

  而华山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则是:(1)准允两名大学生进入其旅游区。(2)确保两名大学生在其景区旅游全过程中不发生任何不合理的干扰及其危险。(3)提供与旅游有关的、必要的服务。任何影响保证两名大学生正常进行完成全部旅游过程的环节存在的瑕疵均构成了对合同的违约,当然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本案中,两名大学生与华山公司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华山公司作为旅游服务公司,其经营过程中的义务标的主要是服务,完全符合消法确立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其在收取了消费者支付的由其确立的服务费后,其当然应履行消法确立的经营者的必须强制性义务,消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巡全的要求。”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里没有除外性规定,没有将服务过程中的由犯罪导致的人身伤害作为经营者免费的法定条件。华山公司认为由犯罪导致的损害结果不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完全错误的,经营者的这种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是强制性的,是绝对的,无论这种服务过程有多长,服务空域有多大。

  二、华山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应为:

  1.承担死亡赔偿资金、丧葬金、死者近亲属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补助费、误工损失、其他损失(诸如:文传电讯费等)。

  2.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

  3.承担巨额精神损害赔偿金。

  北京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智晟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吃在北京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新浪生活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739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