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出境游须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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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fe.sina.com.cn 2001年04月10日09:48 人民网 |
本报讯 记者戎霄报道:上海近日率先在全国制订出《上海市出境旅游示范合同》。今后,该市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公司)在接受出境旅游报名时,必须与旅游者(团)签订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标准合同。 这份标准合同由“特别告知”、“协议条款”两部分组成。“特别告知”为旅游者须知内容,包括游客享有的9项权利及相应承担的9项义务,旅游咨询与投诉部门地址、电话等。“协议条款”则对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合同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内容包括旅游行程(乘坐交通工具、浏览景点、住宿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违约责任。若“协议条款”有未尽事项,双方还可在补充条款栏里另行约定。 出境游是一个政策性强、影响面大的旅游市场。据有关部门介绍,由于种种原因,最近几年出境游市场暴露出较多问题,主要包括:越权违规经营,“零团费”或“负团费”,诱迫购物、欺客宰客,出现色情等不健康的项目,服务质量低下,游客投诉不断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扰乱出境游市场,损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形象。 《上海市出境旅游示范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从订立和形式诸方面,合同在保障旅游消费者权利的同时,也维护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既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也规范旅游消费者的行为。有了这份标准合同,出境旅游活动中发生的众多纠纷将有一个公正的解决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