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及爱犬被大狗咬伤

http://pet.sina.com.cn 2008年04月17日16:57  半岛晨报

  不但“哈利”被大型犬咬得奄奄一息,自己也被咬伤。家住沙河口区某小区的刘女士最近遇上让她极为痛心的事。她最终决定向法律寻求帮助,追究对方宠物主人的法律责任。

  为救爱犬 女子遭咬伤

  刘女士养了一只叫“哈利”的小型宠物犬。3月10日,刘女士用狗链牵引“哈利”在自己所居住的某小区内玩耍。这时,一只体型硕大的狗突然蹿出咬“哈利”,体态弱小的“哈利”被咬得奄奄一息。刘女士在解救自己爱犬的同时,也因为拉大狗的链而被大狗咬伤。事后刘女士得知,大狗名叫“大熊”,是邻居王某饲养的。刘女士找王某索赔“哈利”和自己的医疗费用,王某拒绝赔偿。王某称:两狗互相撕咬,属于正常,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刘女士上去拉大狗狗链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大狗主人 违规需赔偿

  沙河口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姜杨认为,这类案件要看双方是否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和行为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本案中,“大熊”的饲养者王某是有过错的,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城市(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下同)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另外,根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获准在城市市区内养犬的个人,携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而王某的“大熊”却没有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由于王某最终造成了刘女士及爱犬“哈利”受到伤害的严重后果。至于刘女士为救爱犬而拉“大熊”狗链属于正常自救行为,不应当视为有过错,因此,王某违反相关规定饲养大型犬,并且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应当对刘女士及“哈利”受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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