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老翁遭狗咬索赔精神损失

http://pet.sina.com.cn 2008年04月14日16:25  今晚报

  一老翁意外被狗咬伤后,狗主人协助其进行了治疗。然而,老翁认为,自己虽注射了疫苗,但无法保证不发病,导致余生要在惊恐中度过,且一个月的忌食影响了身体健康,为此诉至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及身体伤害补偿费计5000元。日前,天津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翁的主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鉴于狗主人自愿赔偿其500元,遂判决狗主人一次性给付老翁500元,驳回老翁其他诉求。

  去年9月13日上午,年过七旬的胡某骑自行车至河东区一居民楼时,被突然跑上前的一只狗咬伤了左腿。惊恐之中,胡某跳下车,以自行车阻拦仍在狂叫的狗并向居民楼内呼喊,狗主人梁某的女儿听到喊声出来将狗唤回,并主动陪同胡某到传染病防疫中心注射狂犬疫苗,医嘱一个月注射5针,其间不得吃牛、羊肉和鱼虾,也不能喝酒及浓茶。胡某提出,由于一个月忌食、饮食单一,其身体所需营养得不到正常的补充,且改变了正常的生活习惯,身体受到一定伤害,而在此期间梁某对其不闻不问。虽然注射了疫苗,但该病症的潜伏期为19年,谁都无法保证不发作,这意味着胡某的余生要在忧心、惊恐中度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为此,胡某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赔偿其身体伤害补偿费3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法庭上,被告梁某辩称,事发当时他没在家,后来才听女儿讲狗咬人了。其间,自己的家人已积极带胡某进行了治疗并到家中探望,又一次性给了胡某400元打防疫针,已尽到了相关义务,胡某起诉没有依据,但考虑到胡某年事已高,同意给其500元赔偿。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被狗咬伤,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发后,被告积极协助配合原告进行了治疗防疫,支付了医疗费并到原告家中探望,被告已尽赔偿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身体伤害补偿费3000元,但在庭审中未提供该损失的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该主张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亦不予支持。庭审中,被告表示考虑原告年龄大,愿再赔偿原告500元的调解意见,法院准许,由此,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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