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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杀“猴王”吃猴肉 “杀猴”局长原是大蛀虫

http://life.sina.com.cn 2001年04月13日15:24 当代生活报

  生活报记者蓝永前实习生吴海波报道昨日,曾因授意枪杀龙虎山“猴王”而丢党籍及官职的原隆安县林业局局长李浩荣,因涉嫌挪用公款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隆安县人民法院受审。1998年11月3日14时许,原隆安县林业局局长李浩荣,指使龙虎山派出所所长黄山等人到江边驯猴点用手枪将一只在树上栖息的“猴王”打死,然后拿到餐厅肢解并摊分猴肉。事情发生后,隆安县党委于当年12月31日作出决定,开除李浩荣党籍,撤销其县长助理、县林业局局长职务。

  李浩荣授意枪杀“猴王”东窗事发后,隆安县司法部门对杀猴一案进行了调查,从而查出李浩荣在担任县林业局局长期间,挪用巨额公款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检察机关于2000年9月7日逮捕了李浩荣。

  司法机关查明:1997年7、8月份,李浩荣和马迪辉、邓胜舟、陆晖心、梁旭基(四人另案处理)在隆安县杨湾乡西安村、城厢镇西宁村、四兴村等地承包开发山地。为了支付承包金,李浩荣、马迪辉决定由林业局下属企业林业开发服务公司向隆安县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会借款90万元,后将借得的90万元中的66.5万元支付给发包方。为了支付5人共同承包山地尚欠的承包金,邓胜舟提议从县林业局借款支付。1997年12月18日,经李浩荣同意,马迪辉以“邓胜舟”为“借款人”,将林业开发服务公司山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14万元取出,将其中的92000元支付承包金,其余作其他用。

  此外,司法机关还查出,1997年,李浩荣不顾当年上级下达给隆安县采伐林木55641立方米的指标,先后两次盲目和不负责任地签批采伐许可证,导致其签批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超标890立方米。

  公诉机关指控李浩荣、马迪辉犯挪用公款罪,邓胜舟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同时还指控李浩荣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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