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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籍证书制作颁发管理规定http://bj.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16:58 公安部沈阳警犬基地
第一条 根据《犬籍注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犬籍证书是犬籍已经得到协会注册认可的证明性文件。凡申请并获得协会注册的犬,由协会颁发犬籍证书。 第三条 犬籍证书制作颁发管理包括证书分类、证书制作和证书颁发的说明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 犬籍证书分为两种:《犬注册登记证》和《血统证书》。 第五条 协会负责犬籍证书的制作。犬籍证书式样: (一)纸质 1、《犬注册登记证》和《血统证书》均为封面表面复膜的200克的纸质彩色印刷。 2、《犬注册登记证》为两窄页对开,《血统证书》为三窄页三折开。 (二)纸张颜色 1、《犬注册登记证》为淡蓝色。 2、《血统证书》为淡粉红色。 (三)证书编号 《注登记证书》与《血统证书》的编号分别为七位序列号。 (四)防伪 1、证书封面和底页,分别采用了防伪印刷。 2、证书内页中,印有协会会徽暗图及字样。 第六条 犬籍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证书的填写工作。证书填写打印软件由协会负责提供。 第七条 犬籍证书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犬注册登记证》和《血统证书》的内页所需填写的部分均采用电脑打印,不得手写。 2、《犬注册登记证》和《血统证书》芯片号直接粘贴条形码。因换发证书多次而条形码用完时,方可直接用电脑打印。 3、证书中的"重要记载"栏,填写该犬只已有的认为是重要记录,如:训练等级、比赛成绩、繁育状况和迁移证明等。 4、盖章用印:证书分设有协会犬籍专用章、注册登记机构犬籍专用章、承办人签章。 (1)协会犬籍专用章在印刷时直接套印; (2)注册登记机构犬籍专用章为刻制的手盖章。该章带有管理区域的代码标识,由协会统一刻制,注册登记机构领取并明确专人保管、使用; (3)承办人签章:由证书填写承办人本人签字或盖章。 5、证书每二年凭免疫证明审核,并在"审验记录"栏中注明。 6、凡申报种用的犬,将在血统证书的"种犬鉴定栏"中予以标注,从而证明其种犬的资格。未标注的,则不具备种用资格。 7、犬籍证书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更正、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或丢失时,应换领新证;换领、补领新证,按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和服务费。 第八条 犬籍证书的所填项目必须在复核后予以填写,承办人对所填内容误差负责。 第九条 犬籍注册机构负责证书的颁发工作。证书颁发具体要求: 1、犬籍申报资料完整并经复核确认; 2、按规定交纳了犬籍注册费用; 3、证书填写规范并盖章签字。 4、颁发情况已录入数据库管理并定期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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