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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如何看待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新闻

http://life.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9:36 新浪生活

  2006年7月3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第一、经济、铎声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中国律师报特约法律记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资深委员彭爱民做客新浪聊天室,与网友们探讨了有关个人隐私被曝光你该怎么办等相关问题。以下为聊天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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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律师谈如何看待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新闻

  主持人:在之前我确实为今天的采访做了相当的功课,我查到这么一件事,比如说某县长他有婚外情,当地的报纸知道就披露了,这是否侵害到了县长的隐私权?

  彭爱民:首先你谈的县长也好或者说所谓婚外情也好,作为职业律师我首先分成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法律层次上的,一个是新闻层次上的。首先是法律,他的婚姻状态好与不好,因为我们知道产生一段婚姻悲剧的结果和原因有多种方式,不一定是出现所谓婚外情或第三者,所以说法律关于婚姻案件的审理是给予了一定的隐私权保护,如果当事人申请这个案例不作为公开审判,那么有关的审判机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审判,如果作为离婚的法律诉讼点来说,我认为这个不应该公开,除非他本人愿意,您刚才谈的情况肯定他不本人不愿意,不管是县长也好,公民也,即使对第三者或者婚外情有个人的观点,也不愿意宣扬。

  彭爱民:既然本人不愿意公开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法律案例不应该公布它,而且媒体也不应该去进行详细的报道,更何况作为法律的层面,我们还有法律宣传的问题,我们通过这个案例教育别人,否则的话没有任何意义,婚姻也好,第三者也好是他个人的问题,社会主义法律还要强调一个法律后果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不应该作为法律层面报道,但是作为事实来说,所谓小道消息也好,道听途说也好,严格意义上,如果他作为一种消息的发布,而不是变相地把这种所谓的行为渲染、故事化,我估计这是一个法律边缘问题,法律不能禁止它。

  主持人:我曾经听别人有这么一种观点,这个县长他是否有婚外情,这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对他的评价和他是否还能当县长这么一回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不是就拥有知情权了?

  彭爱民:我本人首先满足你这个提法,因为作为一个人、一个公民来说,我们首先强调的是做人的权利,我们一直在探讨权大和法大的问题,我认为权利和法律是不相干的,尤其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干部出了问题,要不经济有问题,要不作风有问题,我认为这是老观点了,不应该探讨他的生活问题,生活作风是以个人的人格权利承担的。

  主持人:刚才我们谈到隐私权和知情权的问题,说实话还有权大和法大之争,比如说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这种情况下,是否侵害了孩子的隐私权?

  彭爱民:作为媒体来说,如果你的消息足够灵通,近年有这种案例,第二这显然侵犯到个人通信自由,这是刑法所规定的权利,那也就是说你刚才提到的为什么有一个权和法的问题,我理解的是家长监护权的问题,你谈的这个问题和县长的问题可以类比,作为党的执政权利和行政权利,不能干涉干部的个人隐私,作为家长来说,你有权利监护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打他呢?我想咱们就不用探讨了,比如说打他到伤残程度,肯定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我的答案很简单,关于侵犯未成年人通信或者个人隐私这个方面,我认为这也是中国的特色,我相信随着法制的发展,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随着我们全民公民的道德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这种现象不应该成为将来的可能,而应该禁止。

  主持人: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可能有很多是被要求提供一些信息,这个时候我要注意哪些事情呢?比如说我为了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你要求我提供三围,我认为不必要,是不是可以不提供?

  彭爱民:不光是信息的提供,还有从业的经历,类似采访的节目,作为一个职业律师恐怕我首先看中的是依法的选择,把我的信息点放在什么方式内去使用,你必须要给我一个明确的授权,什么意思呢?也就是说这个授权是相互的,我的信息你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决定我给你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如果你是法院的强力部门或者说你是有关的《辞海》、《法典》的编纂,我可能会提供给你,但如果你是个人感兴趣,我无权把我当事人的信息提供给你,这是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涉及到三围的问题,如果你在小报上发表,或者你在其他的非正常领域使用,我想这个是每一个公民要武装自己、依法保护自己。

  主持人:有些隐私信息,提供之前我们先看一下,为什么要求提供,是不是有绝对的关系,如果没有绝对关系的话,你没必要告诉他。

  彭爱民:一个方面,咱们作为一个公民来说,提高自身素质,另外一方面我想也是将来的信息发布和媒体提供包括下载有一个法律规范的问题,也就是说不需要我问你,就像我走进商场以后,商场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不能因为我进商场,还要问你地滑不滑。

  主持人:说到这儿我有一个比较个人的问题,这件事情可以说是我代表很多有过类似经历的朋友向您提问,比如说某家银行找我办理了信用卡,后来我的申请被拒了,我向银行提供了我的一份极详细的资料,这家银行拒我之后,我应该如何的处理我的那份资料?我是否可以要回来,或者有权利要求对方提供一个证明?

  彭爱民:您谈的问题应该这么来看,在法律上您可能有权索取材料,在现实中是不可能的,比如说我在有些网站要申请邮箱,提供自己的信息,您谈到的比如说银行,我认为像这种特殊的机构或者说需要通过索取别人或者收集别人信息的特殊单位,本身就应该依法享有特殊的义务,也就是他有义务保护你的个人资料,不能作为媒体发表,你不能在这个用途以外使用这个资料,这个都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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