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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服务聊天实录:隐私被曝光怎么办(图)

http://life.sina.com.cn 2006年07月31日19:36 新浪生活

  2006年7月3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第一、经济、铎声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律师,中国律师报特约法律记者,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资深委员彭爱民做客新浪聊天室,与网友们探讨了有关个人隐私被曝光你该怎么办等相关问题。以下为聊天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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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服务聊天实录:隐私被曝光你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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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资深委员彭爱民做客新浪聊天室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走进中央电视台《为您服务》网上答疑直播活动的现场,今天我们回答一些关于隐私权方面的问题,我们今天请到的是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资深委员彭爱民。除了通过电脑参与,您还可以在移动中关注聊天全程。手机新浪网的网址是:sina.cn。

  彭爱民:大家好。

  主持人:首先要跟大家谈一下,什么是隐私?

  彭爱民:应该说隐私这个问题存在的时间很长久了,据我了解它有两个概念:一个在法律上,法律怎样看待隐私权,什么情况下属于法律所保护的隐私权;还有一种,一个公民怎样看待自己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

  彭爱民: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越来越重视隐私权,作为职业律师我也天天接触到类似的法律纷争,中国随着改革开放至今,法律不断地丰富和完善,但很可惜关于隐私权这个问题迟迟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或者说没有一个明确的关于隐私的单项具体条文的保护,我想这个应该是今后我们法律同仁也好,公民也好,建议有关部门大力发展的方向。

  彭爱民:中国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刑事、行政法律关系所保护的,涉及到隐私权包括几个方面,比如说民法把人身权利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人的健康权,也就是我们作为一个公民应该有一个健康的体魄,每一个公民享有首要的健康生存的权利;第二,作为中国人很看中姓名权,也就是特殊的符号,彭爱民就代表我,在不恰当的情况你使用了这个符号就侵犯了我的姓名权;第三个是肖像权,现在不管是图片的使用、下载,包括新闻的报道,涉及到个人形象的问题,存在着或多或少的法律许可的使用问题。

  主持人:很多网友可能也了解关于肖像权的使用问题,这种事非常多。

  彭爱民:对,当然也包括名誉权的问题,很多人误以为名誉权和隐私权有一个等号的关系,因为现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隐私权就是名誉权。在这中间我们还要谈到荣誉权,是基本概括了一个公民的人身权,而作为隐私权,我个人认为隐私权是人身权利的一个细化和扩展,显然侵犯隐私权同时也有可能侵犯到相应的五大权利之一。比如说刚才咱们谈到名誉权的问题,名誉权法律规定得很清楚,比如说诽谤,侮辱,捏造事实损毁他人,这中间我记得法律的细则中有一条,跟咱们的隐私权很贴切的,法律强调的是,个人对于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它把这一点包含在名誉权里。

  主持人:个人对于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

  彭爱民:不是个人,这个可能需要有一个明确,对于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不是说一定是个人,也可能是媒体、单位,各种形式,这种使用只要还侵害权利人的有关名誉。名誉权的问题在中国没有,在国外是有的,在任何一个大陆法系的国家,对隐私权是早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中国是对此进行了分门别类,比如说个人隐私在刑事领域也有表现,比如说它把我们的个人住宅做了一个法律保护,严格意义上,我在我的家,我在我的私人物业范围之内的所有行为,广义上说都是隐私,比如说我在家我愿意比较自由地放松一点,在外我可能是一个职业律师,我可能强调基本的形象和谈吐,在家我可能就会卡拉OK,聚会等等,在这种方式下,我的形象很可能跟职业的形象不同,有可能对职业形象有所误导。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允许在我的私人环境内进行报道,在没有我私人授权的情况下,我会把这个看成是一个对私人隐私领域的侵犯。当然我还认为隐私包括个人信息的问题,咱们国家的刑法对于私人信件和通信是保护的,任何人不管是正常的还是非正常的,只要没经过授权使用、破坏了别人的信件就违法了。

  主持人:在合法范畴内是没问题?

  彭爱民:在合法的范畴内,您也必须取得法律规定所允许的特例,因为法律所规定关于隐私这种方式,不管是进入他人住宅也好,使用他人的通信方法、通信信息也好,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法律规定所允许的特例,如果没有都是侵犯个人隐私。当然具体到隐私权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应该狭义地理解隐私权,为什么说狭义的理解呢?也就是说泛泛意义上隐私权包括几个层次,比如说个人决断权,我的思想、我对一件事情的态度,再有个人信息的问题,比如我的电话,私人居住的地点,如果没有经过相应的许可程序,或者说没有在公众场合内发表,甚至我发表以后有特殊的授权限制,不允许转载的情况下您是不能使用的,这个我认为是隐私保护。

  彭爱民:当然还有一个部分,就是个人的生活,这点应该说大家都比较敏感,一谈到隐私,大家都会谈到名人或者是知名事件涉及到的问题,谁的生活他就有权去公开,谁的生活就没权公开,我觉得法律上未来在生活这个角度应该做一个狭义的理解。

  主持人:那您的狭义的理解概念是不是要做一个明确的规定呢?

  彭爱民:坦白的讲,规定不可能包罗万象,因为中国是一个大陆法系,在英美法系可以,在大陆法系行不通,所以我认为法律部可能包罗万象,把每个人的生活细节,比如说某人的三围,某人穿什么牌子的鞋,这些都列为隐私我认为是不恰当的,所以我主张的观点是,限制隐私权的扩大化,因为大家都理解,这几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随着我们现实环境的改善,我们重视隐私权是好事情,但是不是说以法律界定每一项,信息的沟通都受阻碍的。

  主持人:其实作为一个成熟的社会人来说,应该对于自身具备的某些信息,以及外来社会对你的评价具有一定的承受能力,而不能说把所有的东西看成一种对你不良的,带来危害的东西,拿着隐私权的牌子四处打官司,“我要告他”,“我要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每个人应该对这件事情有一个承受能力。

  彭爱民:我还要补充一点,你说的概念我觉得有,但是还不够全面,你比如说个人隐私什么样的情况就可以保护?什么样的情况我可以去进行诉讼。作为网络、媒体来说,我们首先鼓励诉讼,中国的司法现状存在着大家对法律认知的过程,尤其是隐私是老问题的新兴化,应该说我们促进信息的发展,但是什么情况下的信息可以让公众所知,我担心的不光是您说的问题,我担心的是任何一个个人的生活信息在他本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被公开化。您刚才只是说了“我的信息我都认为是什么什么”,怕的是有些人把隐私权放在个人性质上,只要在没有书面或者法律公知的情况下就不可以触碰,这个就过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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