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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洋事件判决双赢

http://life.sina.com.cn 2003年05月06日15:09 新华网

  新华网校园频道据人民网5月1日消息,4月29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庭判决被告人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刘海洋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刘海洋的辩护人则辩护,刘海洋伤熊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且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其主观动机是做一种实验,轻信熊的皮厚且嗅觉灵敏能够避免,因此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

  笔者看后,心中的一直牵挂的悬念终于落下。一直以来,很多人把刘海洋事件的责任都“归功于”刘海洋本人。最近,有社会人士撰文说,对刘海洋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会导致“熊喊冤”。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对一个人物或事件给予关注,注重的不是这个人或事件本身,而是其给我们的社会和生活带来了什么影响。刘海洋事件作为一个特异事件,关键的不是在于对刘海洋的惩罚,而是在于对社会秩序重建上我们应该作出怎样的努力。如果是因为“熊喊冤”而去给予当事人定罪,这不仅会让“人喊冤”,还会导致“熊会更冤”。

  首先,从事件发生的原因来说,随着“刘海洋事件”的发生,全国各大新闻媒体把焦点都集中在大学生身上,于是舆论矛头都指向了大学生,整个社会也似乎把责任都推给了大学生和学校。其实,如果动物园管理到位,管理员负责到线,刘海洋能够很随意地带酸伤熊吗?当前,社会对大学生的期望过高,认为所有大学生都应是天之娇子。大学生做得对、做得好是应该的。然而,大学的扩招造成了严峻的就业形势,许多学生普遍认为,反正毕业后大多都找不到自己如意的工作,还不如在“纯洁”的校园里轻松一下,于是越来越多的大学生无所事事。大学的无聊与空虚让许多大学生以想做一些“低级”的事情为乐趣。同时,他们一旦犯了什么错误,“道德沦丧”、“品格低下”等词都挂上了众人之口甚至媒体炒作。社会对大学生的苛刻,让大学生失望太多。社会给大学生的除了压力还是压力,除了误解还是误解。因此,刘海洋伤熊事件的发生不能把责任全部推向大学生自身,社会及一些相关单位也应承担自己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其次,从刘海洋的个人表现来看,刘海洋在事后认真反省,并主动地接受了学校、老师、同学、家庭以及社会的批评,也充分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至少可以说,他的认错态度是端正的。可见,我们也没有因为对大学生的宽容而放弃他们对自己的所做所为所要付出的代价。刘海洋个人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和舆论压力足可以表明他已经为自己的过失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再次,从人类社会的构造目标来看,人类社会的构造最重要的还是基于人性化的管理。在人类社会的协调运行中一条重要的原则我们不容忽视,那就是:批评的目的是在建设而不在破坏,适度的批评是为了更好地重建。同样,社会法律、法规对违法者的惩治是为了防治和救人而不是制裁。在此事件过程中,法院对刘海洋行为所做的判决是经过法律专家、教育学家以及其他社会专家所认证和有关部门所批复的,这说明判决是相对科学的;判决是经过严密的法律程序走过来的,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判决是合法的;同时,判决结果也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赞同,这说明判决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与民众的宽容。因此,有关人士怀疑法院对刘海洋判决的偏袒是多有余心,根本没什么必要。如果非要说刘海洋是“故意伤熊”或是因为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来给他定个什么罪,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样,这种人为制造“人喊冤”的做法也是不符合人类社会的构造目标的。

  刘海洋作为中国知名大学——

清华大学的一名学生,可以说是一个准知识分子,法律、社会和民众对他的宽容,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知识分子的重视。记得著名学者谢冕先生说过:“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与该社会对于知识者的尊重成正比。虐待和凌辱知识分子的现实,不仅是为这个社会打上愚昧和野蛮的金印,而且恶劣的人文环境使这些原可为社会精英者的个性和人格萎缩以至变异。”而刘海洋事件作为一个很特异的客观事实,社会给予他的批评或是制裁的目的就是告诫后来者避免有这样的不良思想,也是为了有效防范这样的历史悲剧不再重演。可见,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一方面彰显了社会管理的人性化原则,另一方面也彰显了社会的对知识分子的重视与关怀。

  因此,对刘海洋的判决结果,从侧面折射了法律这个刚性的规章、条文精神,在处理现实问题时成功地做到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反映并符合了社会协调的“弹性规律”,是公众理性提升和国民心理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反映了“以德治国”在民众心中的接受程度。我们应该为判决结果的“双赢”感到幸慰,因为我们不仅避免了“熊喊冤”,也避免了“人喊冤”。(陈栋/华中科技大学新闻评论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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