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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养狗还要交费?

http://life.sina.com.cn 2002年12月24日01:19 南方周末

  某市日前出台的《犬类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获取居住地周边相邻4户以上居民的同意,其中居住多层住宅,应当征得本单元半数以上居民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这是一个有趣的规定,养犬要经过邻居同意,而且是4户以上或半数以上,很民主的。不过民主在这里显然是用错了地方。我认为,养犬者有养犬的“积极自由”(去做……的自由),同时有免于邻居干涉和强制其不养犬的“消极自由”(免于……的自由)。

  看过几篇文章,都是为该市这一举措叫好的。他们的理由很简单:邻居有免于“犬骚扰”的“消极自由”,所以邻居可以决定他人是否可以养犬。可是,按照这个逻辑推下去,音响可能扰民,是否公民买音响前也要邻居的同意呢?其实支持该市《犬类管理办法》的人都没有搞清楚一个人自由的边界。

  道理其实很简单,公民有免于邻居干涉其养犬的“消极自由”,邻居也有免于“犬骚扰”的“消极自由”,而这两者不是必然冲突对立的,一个好的政策必然会将两方的自由兼顾,既保证公民养犬的自由,但同时保证公众不被“犬骚扰”的自由。也就是,养犬自由,但必须管好自己的狗,不准扰民和影响公共秩序。

  把该市这个规定放在中国“限养政策”的大背景下看,就会很清楚。为什么那么多国家公民有养犬自由,却不出现公共秩序的干扰?以新加坡为例,只花6美元就可以养一只小狗,而且以后也不用再交费,但是如果狗在大街上大便一次,狗主人就会被罚5000美元(当然新加坡政府罚款是否过高可以再议)。这种做法的思路就是:养狗未必会扰民,所以公民不需要很高成本就可以养狗;养狗不能扰民或影响公共秩序,所以靠高额罚款来保证公民看管好自己的狗。

  而在中国的一些地方,每年数千元的养犬费,似乎只是成全了有关部门。笔者前些日子采访一个70多岁的小动物协会的会长,她指着身边的一只小狗说:儿女出国,这是我的“儿子”。但她已经为这只狗交了1万多元的费用,今年无论如何不交了。

  事实很清楚,一方面,有关部门通过高收费和“养犬须邻居同意”来限制公民养犬的“积极自由”,这样做的最大后果是导致大量“黑犬”的存在。另一方面,这些部门对如何保证公众免于“犬骚扰”的“消极自由”却无能为力。(韩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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