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士:任何行为都得有个“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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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fe.sina.com.cn 2004年08月09日18:10 现代金报 | ||||||||||||||||||||||||||||||||||||||||||
如何从法律的层面看待“裸泳区”?记者采访了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的钱雪慧律师。钱律师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裸泳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被禁止,设立“裸泳区”也没有明令禁止,因而裸泳行为本身并没有合法和非法之分。一个人喜好裸泳,而且是一个人单独进行裸泳,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或者是公共场所,只能说这是一个人的爱好,未尝不可。 但她同时认为,任何行为都得有个度,如果裸泳在公共场合下,客观上就妨碍了别人;如果是有组织地聚众在公共场所进行裸泳,这样就有伤风化;如果引发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这种行为就应该被视为扰乱公共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不但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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