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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助广州百货创辉煌

http://life.sina.com.cn 2004年02月20日13:26 新快报

  刚刚过去的2003年,可谓广州本土商家扬眉吐气的辉煌年度。

  广百股份有限公司、新大新公司、友谊商店、天贸南大百货等广州本土最大的四间百货公司去年营业额分别达到16.1亿元、9.8亿元、11.6亿元、9.68亿元,同比分别增长47%、1%、10%、5%。

  如果考虑到新大新和天贸南大在2003年各自关闭了一家分店的因素,这四家百货的商业战绩在近年来都是最好的。“增开分店”、“场内布局调整”、“商品结构变动”等固然是业绩增长的原因,而据本报记者广泛调查了解,购物卡(券)的普遍使用显然是一个更加重要的原因。

  购物卡遭禁营业额下挫

  礼品券、代金券、代币购物券、赊货条、便民提货单、会员积分卡、购物卡等名目繁多,实质相同,十多年来,都是百货公司、超市等商家营业额、利润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不过,有关政府部门对其使用却也颇多质疑,甚至定性为违规违纪行为。

  1998年12月11日国务院纠风办公室向全国下达紧急通知明文规定“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

  到了2001年1月19日,国务院三部委(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只是要求购买和销售单位对已发放的购物卡2001年2月28日前妥善处理,过期作废,不能再流通使用。

  在这一规定严厉执行的2001年至2002年度,广州的不少大型本土商家销售业绩因此遭受重创--2002年,广百股份、新大新在各自新开一家百货店的情况下,年度营业额却史无前例地分别下降了12%和4%。

  购物卡带来两三成销售额

  从2003年年初开始,购物卡(券)在广州逐渐回潮升温。

  在非典肆虐的第一季度,本报记者当时获悉广百股份、新大新等营业额分别比2002年同期增长三成左右,广百股份某高层回应本报记者的采访时,简明扼要地表示:“2002年商家不准发行购物卡(券),2003年以来管制相对宽松不少,所以我们公司的销售额就明显增加了,这没什么值得奇怪的。”

  据悉,广百股份、新大新、友谊商店等广州本土国有商企中,购物卡(券)带来的销售额已经占据了商家年度总销售额的20%-30%。

  相对来说,外地来穗的商家与民营商家,由于种种原因,在推销购物卡上显得“水土不服”,购物卡(券)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相对较少。

  广州王府井百货某高层透露,虽然广州王府井以1.7万平方米的农林下路单店去年销售额达到了4亿多元,不过,广州王府井发行的购物卡只占到其总销售额的3.7%。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相关政府部门为了扶持本土商家的发展,对于本土商家发行购物卡基本持不干预态度。

  发行购物卡是国际通行做法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对购物卡持认同态度。

  他说,百货公司、超市等商家通过发行购物卡进行客户关系管理、培养顾客忠诚度是国际通行做法。

  对于商店发行购物卡,国内消费者又是如何看待的呢?

  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起,IBM(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零点指标信息咨询公司参与,依托14家大型连锁企业,2003年8—10月间在全国12个大城市进行“超市顾客趋势调查”后于2003年11月得出的《2003中国超市顾客购物行为调查报告》中,指出,“储值卡(购物卡)颇受消费者欢迎。超市储值卡近来颇受非议,出于种种原因,部分城市一度取缔储值卡的使用。但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顾客支持储值卡发行,其中非常支持的占15.3%,希望优惠购买的占40.3%,一方面,储值卡已经成为零售企业增强客户忠诚度、稳定客源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优惠的储值卡可以给消费者带来一定的实惠”。

  购物卡是非之辩

  既然商家和消费者都喜欢购物卡,为何相关政府部门却对其再三禁止呢?

  1、对税收有无影响

  广州地税有关人员表示,购物卡(券)可以使得购卡单位逃避纳税的职责,不少单位大批量向商家购买购物卡(券)时,开具“办公用品”的发票,就可以作为“费用支出”,在企业“营业利润”中抵扣,所以这部分“费用支出”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接受卡(券)的员工也可以逃避个人所得税。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认为,通过财务、税务严格监管的手段是可以避免这些单位钻这个空子的。再说,即使个别购卡单位的税收少交,对于商场来说,由于销售额的增加,所交增值税也会相应增加,所以,单纯以“购物卡一定会减少税收”为由而禁卡是欠妥的。

  2、金融部门不喜欢吗

  禁止购物卡的一个依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五条: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不过,对于银行来说,真的不喜欢购物卡吗?

  广州一家银行的负责人向记者透露,购物卡是由银行和商场联手发行或经过中介第三方公司间接发行的,通过商场向发卡单位销售购物卡(券),把大数额的货币集中在一家银行,银行可以借此赚取“存贷利息差”,同时为商家带来稳定的客流和销售额,这对银行和商家双方都有利。

  由此看来,虽然购物卡可以在商场中代替人民币使用,但是其储值金额还是要通过银行系统才能实现价值,并不见得就对人民币的权威性构成挑战,最终得利的还是金融机构,有关金融法例也许应当探讨对购物卡的法律定位问题。

  3、是否一定同腐败挂钩

  购物卡(券)的屡次被严令禁止,恐怕最主要的一个原因还是:纪检部门担心购物卡(券)可能助长腐败行为。例如,一些依靠手中特权而获得购物卡(券)的人,在免除收受现金贿赂之嫌的同时,又可以得到实惠,购物卡(券)在此实质上助长了权力腐败行为;还有,具体办卡的人可能在“暗箱操作”中,把一定比例的“优惠”中饱私囊。

  但是,如果官员有受贿之心,即使不收购物卡(券),那也有可能收其他礼品。如果具体办卡的人一定要捞取不正当提成,那还是可以通过采购其他商品获得。所以,一定要将购物卡(券)同腐败挂钩的说法,是值得怀疑的。

  关于购物卡的好处,不少企业负责人表示,逢年过节单位总要向职工发放点福利,过去发实物,运输、搬运麻烦不说,一样的物品还让不同喜好的职工有意见,而发卡(券)省事,也能调好“众口”。另外,企业要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吃饭、送礼太多难免乏味,送卡(券)比较体面、新颖。

  对于国际上通用而在中国禁止的购物卡(券),能否通过相关法例、规定的改动、完善来规范这一有效的销售工具?能否用经济手段来调节这一问题?似乎值得相关部门的思考和探讨。(文/记者 梁振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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