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生活
 新浪首页 > 新浪生活 > 正文

北京出台已购公房出售相关纳税新规定

http://life.sina.com.cn 2003年07月25日09:30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马小森)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

  《通知》规定,一、居民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其中,纳税人(购房人)与出售已购住房的产权人必须相同或与产权人是夫妻关系。买卖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房屋买卖合同还必须有国土房管局交易部门加盖“已过户”字样印章后方能视为已出售。

  二、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暂不征收契税。

  三、对于先购买商品房并已完税的纳税人,在出售公有住房后,可以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交易合同等资料,按照地方税务局的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手续。有关税款的计算按现行政策办理。

  上述政策适用于2003年3月1日之后购买各类商品房并且出售公有住房的个人。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吃在北京论坛】【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卖公房买商品房不用全额缴契税 (2003/07/25 01:02)
购买公房还有哪些优惠 (2003/07/24 04:58)
3年解决老公房遗留问题 各方努力集聚资金15亿 (2003/07/22 09:09)
售后公房的产证上增加名字如何办理? (2003/07/21 14:19)



新浪生活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739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