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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最近五大新规定为羊年楼市助威

http://life.sina.com.cn 2003年04月22日13:54 北京日报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倾斜拆迁户

  北京市建委日前发布《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拆迁居民销售》的通知。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将优先向以下居民销售: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外迁居民;“十五”期间危改外迁居民;市政建设和环境整治拆迁居民;奥运场馆建设拆迁居民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程拆迁居民(以下统称拆迁居民)。标准租私房户和申请租金补贴购房的廉租家庭也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先供应政策。

  北京市建委将通过媒体及网络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房供房信息。拆迁居民要填写《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到市、区政府指定的部门确认并盖章,然后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窗口(东花市北里1号楼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审核手续。标准租私房户和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的廉租家庭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先持表到国土房管局确认,再到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窗口办理手续。

  多项建筑质量管理规定将出台

  在日前召开的北京市工程质量大会上,北京市对住宅建筑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北京市建委主任刘永富提出:今年全市将大力整顿建筑市场,完善质量法规建设,狠抓工程结构质量和室内环境质量,杜绝工程倒塌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北京市的工程质量不仅要安全可靠,使老百姓放心,同时还要使老百姓感到方便舒适。

  据介绍,从去年的工程质量检查情况看,外墙保温层裂缝以及防水材料、外窗性能差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今年北京将组织有关专家从改变设计构造、改造施工工艺等方面入手,着力解决这些问题;与此同时,北京市要求各建筑企业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建材,更新落后工艺和设备,政府方面也将尽快出台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工艺标准。

  针对上述情况,今年北京市将有《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法》、《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多项质量管理及与质量管理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这些法规的制定,将借鉴国外工程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并充分考虑到北京的实际情况。法规出台后,北京还将形成一套“既符合北京实际,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的更高标准的质量管理法规体系。

  拖欠工程款不能办理预售登记

  从现在起,京城拖欠工程款的楼盘项目,日子将不再好过。近日,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价款支付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严治工程款拖欠。

  五委办局联合制定的新规定要求,建设工程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

  “五一”开始执行新物管服务标准

  近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了《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通知》,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本市执行物业管理新标准,原《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同期废止。

  据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新《标准》共涉及到综合管理、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绿化、保洁、保安、存车管理、消防管理、高压供水、电梯、装修管理服务十个方面,并规范、细化了每一个方面的职责范围、工作内容和服务标准,特别是对以前《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中没有规定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容易产生纠纷的问题做了说明。

  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

  日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各区县局、土地利用中心和各用地单位下发了《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决定对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加强管理,规范土地市场和土地管理行为,健全有偿用地管理制度。

  通知指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将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后期管理,督促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的约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根据受让方履行出让合同的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的初步意见。对于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根据合同约定,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合同定金不再退还,并可追究违约赔偿责任。

  通知要求,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对于未按期动土施工、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或未按期竣工的,土地利用中心应查实情况,确定是否构成闲置土地,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局审定;对于经认定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或申请延期又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或征收土地出让金1%的违约金;对于构成闲置土地的,移交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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