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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追伤老人闯祸

http://life.sina.com.cn 2003年04月09日11:19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林靖)几天前在小区被狗追赶而摔伤头部的刘老先生(本报4月6日热线对此事件进行过报道),终因伤势过重,于今早8时在999急救中心医院去世。老人的亲属准备追究狗主人的法律责任。

  据老人的儿子刘先生说,老人当天中午11时30分左右在朝阳区芍药居小区开着残疾人三轮摩托车行驶,一只未拴链的美国科卡狗闻声追了过来,老人为了躲避狗咬,抬起腿,惊慌地看着车下的狗,结果车失去了重心,老人也随车摔倒,左后脑勺正好撞在马路牙子上,造成颅内出血,昏迷不醒。狗的女主人曾向老人的亲属解释说,当时正在遛狗,一见狗向老人追去,就大声呼喊让狗回来,却无济于事,她承认未拴狗链,而且自己也没有养狗许可证。刘先生认为,在这件事上,狗的主人违反了《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应该负全部责任。他说:“原本此事可以协商解决,但因目前狗主人的手机一直关机,无法联络,如果对方再这样回避问题、不愿承担责任的话,我们将起诉到法院。”

  对此,记者采访了北京汇源律师事务所的魏晓东律师,他认为,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北京市严格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养狗,狗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出户的时间为20时至次日7时之间。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有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这件事上,由于狗的主人违反了《限养规定》,造成刘老先生受伤致死,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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