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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一罚一”扼住商品房欺诈命门

http://life.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13:41 中华工商时报

  【实习生滕志峰北京报道】商品房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已成了困扰消费者的大难题。中消协方面的数据表明,商品房投诉量已连续7年递增,而有关商品房是否适用双倍赔偿更成了焦点,为此,笔者日前采访了北京市律协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

  消费者投诉的商品房市场问题,邱律师认为主要集中在广告中的虚假成分、房屋的面积和质量问题、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这三个方面。他对笔者说,由于房地产本身透明度很低,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信息极不对称,消费者只能根据广告或开发商的口头许诺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这为开发商做虚假广告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对于住房面积,邱律师说,由于在一些合同里没有规定哪些是公共分摊面积,哪些可以分摊,分摊多少,因此开发商很容易在里面做手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第49条明文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双倍予以赔偿。但消费者受到商品房欺诈时,却被剥夺了此项权利。法院在审理商品房诉讼时,基本不依据《消法》,司法界大都认为房屋属于不动产而不是生活消费品和必需品,不符合《消法》的要件。开发商也认为《消法》在制定时,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其范围不包括商品房。

  邱律师认为这些理由都是无力的,他说商品房适用《消法》的道理很简单。首先商品房本身把商品两个字放在房前面就是对它本质属性的一种界定。无论是建设部或者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没有一个机关能说商品房不是商品。既然是商品,消费者购买又是为了生活和消费,很显然就适用《消法》,而不能因为商品房价值大、背景深,就认为适用该条款对开发商来说是显失公平,这是对民法“公平”原则的片面理解。我们应该把“公平”原则不仅理解为“人人平等”,还应当理解为适用法律上的“物物平等”,这样才能做到真正的公平。

  其次,他认为《消法》第49条所说的“商品”,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他说在1993年《消法》出台时,立法者并未使用“动产”或者“动产商品”一词,仍然使用“商品”一词,旨在用“商品”一词囊括立法者当时无法一一列举甚至预见的各类商品。

  邱律师认为,商品房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该由法院委托相应的机构进行审核,法院再根据结果进行认定是否是欺诈行为,但他觉得没有必要对具体哪些属于商品房欺诈行为进行界定,而且国家也不可能为了商品房单独立法,应根据国家工商局的《商品欺诈认定》进行认定。而且建议消费者在签合同时,一定要把广告中的内容作为合同的附件固定下来,无论开发商是否愿意写进合同。

  邱律师最后向笔者介绍了去年12月12日,河南省第一例消费者诉讼商品房销售存在欺诈行为的案件二审判定,鹤壁消费者李某获得双倍赔偿。邱律师说,我们由此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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