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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向不平等条约说“不”

http://life.sina.com.cn 2001年06月25日16:17 哈尔滨日报

  在我们周围,一些“店堂告示”和“顾客须知”上的内容均由经营者自定,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权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记者注意到,有的彩扩店声称:如果遇到意外损坏或者损失,只赔偿同类、同量的胶卷;有的商家的告示上则注明:本商店享有对本次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而有的餐厅则称:每位最低消费××元等等。消费者权益保护人士将此类“声明”称为“不平等条约”,原因就在于这些格式条款的提供方都是经营者,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律师界人士也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结合《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现在很多“店堂告示”都属于不合法的格式条款,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受到侵犯,消费者可以依法讨回自身的权益。那么,这些“不平等条约”为何能够长期存在呢?有关人士认为,这与一些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有关。另外的原因则是经营者轻视法规,逃避责任。

  规范格式条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离不开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经营者的自律。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大胆地向“不平等条约”说“不”。(记者尤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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